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豪、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1民初1048号之二
申请人:*文豪,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078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文豪诉被告***、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30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8.2万元银行存款。2月21日,*文豪申请对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撤回对该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