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1民初1048号之一
原告:*文豪,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富堨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021ME2022132H。
负责人:***,主任。
被告: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078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文豪诉被告***、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月21日,*文豪申请对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豪对被告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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