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1民初1048号
申请人:*文豪,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富堨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021ME2022132H。
负责人:***,主任。
被申请人: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078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文豪诉被告***、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8.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歙县富堨镇中溪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8.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