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远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4618号
原告:巢湖市远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苏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59232582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0780A。
原告巢湖市远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兴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巢湖市远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巢湖市远盛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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