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巢民二初字第00656号
原告:周昌国,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延伸段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国诉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昌国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11575元,由原告周昌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