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和民二初字第00121号
县姥桥镇姥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2683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撤诉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