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理人:***(系***妻子)。
委托代理人:***,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盛太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