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兴镇双圩村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6422D(1-1)。
法定代表人谢宗雪,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传好,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传好追偿权纠纷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国民
审判员 孙继俊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