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892号
申请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兴镇双圩村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6422D。
法定代表人:谢宗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