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叶骏,行长。
被执行人:尤海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柳旭,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尤海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尤海峰、柳旭、安徽舒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