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2财保23号
申请人:徐州市振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691854920,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中浙国贸花园(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徐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39888727,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付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XR9318R,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阳光水岸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896.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