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214***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721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付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巧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银杏大道与天山路交汇处金樾府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史敏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该公司职工,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彭湖村(车管所西200米北)。
法定代表人:张明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皖君,该公司职工,女,199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诉被告***、***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贵州巧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匠公司)、徐州瑞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孙志婷
人民陪审员  耿煜飞
人民陪审员  高秀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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