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娜娜,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60801037Q。

法定代表人:李效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39888727。

法定代表人:王付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胜利东路99号国祯广场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L1R5L。

责任人:宫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界首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公司)、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以下简称历思联行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能证明***、**房屋被淹的直接原因是鑫源公司负责施工的消防管道在保修期间破裂,***、**房屋背面的围堰内积水渗入到屋内,导致墙体受损及财产损害。***、**在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时,已经进行报备且施工过程均是在监督下实施,其在原墙体的基础上累加砖头增加高度,并未改变地下排水结构,更没有破坏消防水管。一审法院因果关系认定错误,***、**房屋被淹、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小区公共消防水管爆裂所致;2、***、**在房屋被淹后及时申请安徽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该价格评估意见客观真实,一审法院根据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确定损失,不符合客观实际;3、案涉消防水管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且在保修期内,房屋出卖方应对出售的房屋质量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鑫源公司应与国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在水管破裂后未及时修复,更未履行物业职责,根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历思联行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祯公司答辩称:***、**更改房屋原结构和使用用途,将室外空间变为室内。原有管道是室外空调管道,与室内不相联,***、**将室外管道占有到室内,扩大财产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鑫源公司未答辩。

历思联行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16万元或依法为***、**重新装修房屋,恢复原状;2、判令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赔偿务工损失818.7元;3、判令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地暖、门窗、家具期间租房费18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12月12日购买了国祯公司24幢2单元1层102室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附件七第4条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两年;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9条约定,“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质量保证书》中所列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置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与历思联行物业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对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的义务。2020年5月19日夜,***、**室外消防管道破裂致房屋被淹,屋内物品及墙体受损。事发后,***、**委托安徽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的经济损失共计75778元,***、**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引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国祯公司申请对***、**涉案财产致害原因进行鉴定,并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与国祯公司协商鉴定机构及评估机构后,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致害原因进行鉴定,委托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房屋室外设置了2根消防水管,消防水管在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内,室外墙北侧约2米处布置了一道约1.1米高的栏板,东侧为分户隔墙,西侧为楼梯间,从而在***、**房屋室外墙体与栏板之间的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围堰,围堰内设置了一个地漏,该地漏主要用于该区域内雨水的排放。***、**在装修过程中将原室外的内凹型空调隔板区域内的南面墙体北移后变为室内卫生间的一部分,该部分现为淋浴间。原室外的内凹型空调隔板区域内设置了一个地漏并布置支管接至排水主管道。现场通过淋浴头放水并放入酱油着色的方式检查,淋浴间的地漏排水与围堰内的地漏排水汇总至地下的排水主管道至室外的雨水井内。功能改变后的排水方式为雨污合流制。2020年5月19日,***、**室外消防管道破裂致其室北侧围堰内积水,由于消防管道内的水为有压水,排出的水通过同一排水主管道的支管返流进入改变功能后的***、**室内的淋浴间,从而造成***、**整套室内泡水。另***、**房屋室北侧内围堰内的积水部分渗入102室北侧外墙,造成墙体受潮。国祯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共计25000元。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房屋被水浸泡造成装修损失为55185元、租金损失为5200元。国祯公司为此预付评估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购买国祯公司房屋,双方约定房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两年,国祯公司在保质期内对出售房屋质量负有担保责任,***、**室外消防管道为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其消防管道破裂应认定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此公共设施设备管道破裂是造成***、**房屋被淹,屋内物品及墙体受损的原因之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致使其淋浴间的地漏排水与围堰内的地漏排水相通,从而造成***、**室内泡水,也是造成其室内物品受损的原因之一。根据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国祯公司对***、**为此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对于***、**的财产损失,依双方协商的评估机构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确定,即国祯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共计21134.75元。***、**与国祯公司为此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亦按此比例进行分摊,即国祯公司承担评估费、鉴定费12250元,***、**承担评估费、鉴定费22750元,国祯公司已预付鉴定费、评估费30000元,***、**应支付国祯公司17750元。上述两项相抵后,国祯公司还应再赔偿***、**共计3384.75元。历思联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与鑫源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购买的是国祯公司房屋,其要求鑫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要求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赔偿的其他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界首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384.7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纳的数额),减半收取973元,由***、**承担933元,界首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元。***、**多交纳的967元,予以退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其房屋被淹导致财产受损,其要求国祯公司、鑫源公司、历思联行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为案涉财产受损的原因、损失的数额及责任承担的主体如何确定。***、**与国祯公司协商确定的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室外消防管道破裂致其室北侧围堰内积水,由于消防管道内的水为有压水,排出的水通过同一排水主管道的支管返流进入改变功能后的案涉房屋室内的淋浴间,从而造成整套室内泡水,案涉房屋室北侧内围堰内的积水部分渗入102室北侧外墙,造成墙体受潮,故案涉财产受损是由房屋外消防管道破裂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共同导致。***、**单方申请安徽明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后,国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故安徽天平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更为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该评估意见,***、**房屋被水浸泡造成装修损失为55185元、租金损失为5200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历思联行物业公司在案涉财产受损过程中存在错过,其二人亦与鑫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故对***、**要求明历思联行物业公司、鑫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国祯公司与***、**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国祯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保修,但买受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置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及案件审理实际,酌定由国祯公司承担案涉损失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戈琪

审判员  周海龙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学照

书记员赵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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