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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3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12楼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050114671L。
法定代表人:薛凌。
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4814U。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
申请执行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875164.5元及利息,执行费12726.94元,诉讼费62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正涵街以西、新街路以北【权证号码: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联物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3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