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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5659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四春,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薛凌,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元,依法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李良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