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0985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行南开支行)与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装备公司)、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钢结构公司)、被告天津中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国际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大连华锐重工超重机有限公司与中际装备公司破产申请,且原告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与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的原告与中际装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实质相同,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宜再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第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斌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