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国际物流区企业服务中心305-307。
法定代表人:蔡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鑫源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津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于2020年3月30日做出津02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胜明
审判员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