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异8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中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国忠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2018)津0116执232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树亮
审 判 员 孙占江
审 判 员 魏洪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海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