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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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57号之二
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地址:磐安县***道上**4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磐安县正平法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创业苑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198号7**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老葛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