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26民初4152号 原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创业苑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7773268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宏业大道1688号-3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4293530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28680元及违约金158604元,合计68728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原告鼎盛公司与被告晶盛公司签订供电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配供电工程,合同价款555000元,不包含实际计算部分,实际计算部分经过施工,工程款为73680元,合计工程款为628680元。配供电工程于2022年2月14日进行试验,2022年2月18日把上述竣工资料上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浦江县供电公司,2022年3月14日浦江县供电公司完成了对被告的送电。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余款52868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款1%计算。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晶盛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况,原告的违约体现在1、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和材料进场施工,严重耽误工期;2、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明确工程内容2000kva的变压器,实际原告只安装的1000Kva,只有合同约定的一半;3、安装的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标准;应该安装双排的铜排,只安装了一个;原告没有做好良好的降温设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没有安装低压无功补偿配置,在通电之后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告被供电部门征收了力调电费用;软接部分有很多地方不符合安装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竣工之后要有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至今未收到;4、就算是被告违约,这个违约金也是过高的,我方认为不能超过贷款市场公布的基准利率,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对于原告的工程款,我方不予认可,需要进行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证据:1、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及成套设备报价表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进行配供电工程的事实。被告质证后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报价单不认可,签订合同时没有报价单。 2、竣工资料汇编、国家电网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证明原告的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且被告同意的事实。被告质证后,认为竣工资料汇编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检验意见单及送电单客户签收名字不是我方签的,章是我方的,也只能证明供电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工程的认可的。 3、微信聊天记录,系原告工程负责人与被告会计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通过微信发给被告结算单的事实。被告质证后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证据:1、变压器照片7张,证明原告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质证后认为变压器是被告自己购买、自己安装的,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与原告无关。 2、电容柜照片8张、电费清单4张及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提供的电容柜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因此被罚款的事实。原告质证后认为电容柜是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的,对电费清单、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是被告使用不当产生的费用,与原告无关。 3、软接铜排照片4张,证明原告安装的软接铜排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质证后认为按照软接80*8是符合质量标准的,铜排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是免费替被告加装的, 对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对原告证据1的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没有异议,本院对该合同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1的成套设备报价表,与本院实地查明的设备相符,且原告通过微信发给被告方进行过核实,本院对成套设备报价表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2,原告提供的竣工资料,在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存档,竣工材料虽系原告自行试验提供给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但目前并无相反证据证明相关试验数据存在伪造,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国家电网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在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均存有原件,被告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3,被告质证后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1,变压器系被告自有,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并未对变压器的安装作更详细的约定,故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据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证据2,电费清单及情况说明,系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出具,相关费用都是事实发生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定;对电容柜照片,经本院实地查明,与照片对应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否系因电容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生力调电费,无法证明。对被告证据3,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软接铜排的安装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不予认定。 依据原、被告庭审**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21年12月27日,被告晶盛公司与原告鼎盛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晶盛公司将其配供电工程发包给鼎盛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范围为安装1000KVA变压器二台、低压开关柜两套(按2000KVA标准配置)、高压开关柜一套,敷设高压电缆按120元/米按实际计算、变压器外壳2200元/平方米按实际计算,辅材10000元、设计费施工费试验费45000元,不包括土建部分;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元(不包括实际计算部分);合同签订之日付五万订金,设备到场付肆拾伍万元整,实际计算部分及余款部分送电后7天内支付;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元月1日,竣工日期2022年2月15日;设备材料由鼎盛公司自行采购;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即鼎盛公司)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甲方(即晶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1%的违约金;因乙方(即鼎盛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每天1%工程款总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后原告鼎盛公司向被告晶盛公司发送了该配供电工程的成套设备报价单。 合同签订后,原告鼎盛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组织施工,其中低压开关柜两套,按每套规格为1000KVA予以配置。合同约定的按实际计算部分,变压器壳由原告鼎盛公司施工,经现场丈量为8m*3.3m,按合同约定单价2200元/平方米,工程款为58080元;敷设高压电缆按120元/米,敷设130米,计15600元,以上实际计算部分共计73680元。2022年2月14日,原告鼎盛公司对涉案工程组织了相关设备的试验,并将相关竣工材料提交给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进行审核后,于2022年3月14日对涉案工程同意送电。送电后,被告晶盛公司将涉案供配电工程投入使用,现低压柜只正常使用一套。但因实际功率因数未达0.9标准,被告晶盛公司2022年4-5月为此产生力调电费共计16895.44元。在被告晶盛公司足额交纳力调电费后,原告鼎盛公司针对低压开关柜增加了电容,后被告晶盛公司未因实际功率未达0.9标准而被征收力调电费。此后,被告晶盛公司一直使用涉案供配电工程至今。 原、被告双方就工程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被告晶盛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因涉及相关电力专业知识,本院致函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问询,国网浦江县供电公司书面答复称:涉案配供电工程于2022年3月14日完成竣工检验并送电,确认现场施工工艺已经满足送电要求;对于“低压开关柜两套(按2000KVA标准配置)”中的“配置”是指低压开关柜采用2000KVA变压器对应低压开关柜,可根据现场低压开关柜铭牌信息确认是否配置到位;力调电费系惩罚性收费,该费用的产生与“低压开关柜”有一定的关系,根据用户用电设备不同,应配置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也有所不同。当无功补偿装置配置到位,功率因数可达到0.9考核标准。而功率因数是否达到0.9考核因数,只能在设备正常使用后方可知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是否合格。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据供电公司的回复,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竣工检验,满足送电要求,表明工程质量已达标。 被告主张的低压开关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000KVA问题,合同约定的“低压开关柜两套(按2000KVA标准配置)”中“配置”的含义,是形式上具备2000KVA的设备要求还是实际使用过程中要达到2000KVA?本院认为,这个“配置”应当建立在专业语言环境中去理解,KVA即千伏安,是电力设备容量的一种单位,在交流电路中,电压(千伏KV)*电流(安A)=容量(千伏安)那么依据供电公司的回复,是否配置到位只需检查现场低压开关柜铭牌信息进行确认:本院现场查验低压开关柜铭牌,一套低压开关柜为额定功率为380V,额定电流为4000A,依据公式容量为1520KVA,两套开关柜容量则为3040KVA,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被告晶盛公司现未正常使用的低压柜,根据供电公司回复,功率因数只能在设备正常使用后方可知晓。不同的用电设备,因其负载不同,相应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也要进行调整。那么,被告晶盛公司另一组低压柜,现并未正常使用,无法明确相应的负载,故无法判断是否能达到0.9标准。目前被告晶盛公司何时会正常使用该开关柜的日期并不确定,而功率因数需在设备正常使用后才能明确是否达标,在原告鼎盛公司已经安装完成并经供电公司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如被告一直不使用并以此作为质量未达标而拒付工程款,对原告鼎盛公司并不公平。 综上,被告晶盛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的内容,已无鉴定的必要,而功率因数无法在设备未进行正常使用下获得相应数据,故本院不予启动相关鉴定程序;原告承揽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实际计算部分的工程款项。变压器壳的尺寸,经现场丈量为8m*3.3m,单价2200元/平方米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款为58080元;对于敷设的高压电缆,原告已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发送了相关的结算单,被告对相关的米数未提出异议,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以原告主张的130米为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违约金的计算。被告提出,原告严重耽误工期,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设备未到场,但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设备,原告均已安装到位,被告也已经投入使用近一年,该辩解毫无事实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设备到场即付450000元,实际计算部分及余款部分送电后7天内支付,其明显存在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而原告交付的工程,被告已投入使用,依据现有证据,该工程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被告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对告主张按照工程款30%计算的违约金则过高: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巨大的损失,本院认为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关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较为合理。因涉案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系在送电之后,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2022年3月14日送电后为准。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2868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自2022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浦江鼎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6元,由被告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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