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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恢13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成。
被执行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
诉讼代表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浙0683破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恢1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俞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