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浦江县种猪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26执75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1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281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种猪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阳街道城北九龄殿,组织机构代码:7154773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浦江县种猪场(2016)浙0726执75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4227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8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县种猪场支付执行款310000元及利息。本院即刻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62家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账户及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了其高消费行为,并视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公安布控等。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26执7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