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26执53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组织机构代码:1477281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纳普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786573352。
法定代表人ANDRZEJBOBEL。
本院在执行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纳普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53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387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纳普顿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746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26执5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洪永喜
审判员陈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