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青春。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286799.38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已歇业,该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财产在本院另案司法处置中(均已查封),本案的债权待处置完毕后再行参与分配。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盼盼
审判员章志标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