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3执4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嘉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天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67603元货款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对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房地产、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机器设备、电子设备、汽车、花木等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亦未成交。另外,有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浙江天乐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截至2019年4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3执4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