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6民初6346号
原告: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天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青春。
原告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浦江亚盛磁电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2年开始向原告采购货物。经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286799.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6799.38元及利息。
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协议管辖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在《采购框架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之嵊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双方协议选择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