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民催6号
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76号第6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敏,总经理。
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1月11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271303、票面金额1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霜玮
人民陪审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何晓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曹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