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2民催6号

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76号第6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敏,总经理。

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1月11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0271303、票面金额1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核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霜玮

人民陪审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何晓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曹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