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有限公司)、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市***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前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胜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修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602执2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春怀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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