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沈能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2721号
原告: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胜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修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前洲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玲,董事长。
原告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能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义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