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247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来,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来,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7599897。
法定代表人:修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潮水机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胜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22421550。
法定代表人:修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计326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房清秀
人民陪审员  穆成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