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1532号
被执行人: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
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
被执行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宝世达集团工业园。
被执行人: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幸福柳工业园。
被执行人:山东威兰德精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景路**。
以上被执行人负责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区富华街**
负责人: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胜景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兴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张蔚,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润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山东威兰德精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兴军、张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29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山东威兰德精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兴军、张蔚负担。
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破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尚兴军、张蔚向本院报告财产称,有关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山东威兰德精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院向被执行人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营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尚兴军、张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宝世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建军、东营宝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广、尚兴军、张蔚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