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4512H。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杰,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市中原路东段(油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4136958K。
法定代表人:史彦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7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欠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11978元,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30万元,剩余款项411978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还清;二、***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7044元,由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濮阳市鑫益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22日、2022年5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5250.74元,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4月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住所地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档案等调查,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5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杰,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8902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250.7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