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717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614512H。
法定代表人:尚文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孙家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杰,男,该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银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世达电缆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宝世达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杰、来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扣发原告的工资28514.2元为职工债权;2.依法确认原告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保公积金7425元(1485元*5)为职工债权;3.依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24元(月平均工资11912元*2)为职工债权;4.依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的业绩提成26500元为职工破产债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的业绩提成17366.97元为职工破产债权。事实与理由:1、2020年9月,***代表宝世达电缆公司参加中铁二十二局公益性公墓电缆采购项目投标,宝世达电缆公司向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投标保证金。宝世达电缆公司于2020的12月份在***2020年11月份工资中将2万元扣除,一直未发放。***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拨付与返还是公司行为,***有追讨责任,但不应由***承担。2020年12月9日,宝世达电缆公司分别以客户退货(供货型号与合同型号不一致)和违规招聘员工(在招聘前,***多次向宝世达电缆公司人力资源部刘雪丽经理索要相关政策均未提供,事后反而将以前的规章制度拿出来作为处罚依据)为由,向***作出通报并进行罚款9132.4元和3101.3元。之后***向宝世达电缆公司作出申辩,宝世达电缆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均未就申诉作出反馈,但于2020年12月19日将处罚金额修改为5412.9元和3101.3元,之后***再次申辩,但无任何部门任何人给予回复,宝世达电缆公司于2021年1月强行在***工资中扣除。***认为宝世达电缆公司无理、强制对***进行处罚不合法,判定宝世达电缆公司补发。***与宝世达电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均未缴纳社保与公积金,按照劳动法应予以补偿。***与宝世达电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任副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4月6日,宝世达电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前12个月工资总和为142947元,平均工资11912元。***认为宝世达电缆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补偿。***在职期间共计完成销售额530余万元,按照提成管理制度,计提数平均为0.5%,提成金额为26500元。
宝世达电缆公司辩称,***的第1项诉讼请求所扣发的工资为2万元,该费用实际为投标保障金的业务费用,现该费用已经返还给公司,宝世达电缆公司同意发放给***。***的第2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第3项诉讼请求宝世达电缆公司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依据***所签署的业务承诺书等未能实现业务指标而予以解除。***的第4项诉讼请求宝世达电缆公司应支付的业务提成经核算为2220.3元,宝世达电缆公司同意给予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于2019年9月23日应聘进入宝世达电缆公司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工作,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了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宝世达电缆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6日宝世达电缆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你自2019年9月23日入职我公司从事副总经理岗位,因业绩一直未达标,于2021年1月1日调岗至客户经理岗位,调整岗位后业绩也一直未达标,不符合岗位要求,根据你与我公司签订的《销售激励与管理规定》,我公司决定自2021年4月6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如因你个人原因未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你个人承担,且公司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离职前12个月即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平均工资为每月10544.75元(宝世达电缆公司扣发的***的工资2万元已计算在工资总额中)。
2.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10月11日、10月22日相继受理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上述五家公司的联合管理人。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分别作出(2019)鲁0112破2至6-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鲁0112破2至6-2号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了宝世达电缆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19年9月23与宝世达电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宝世达电缆公司在2020年12月发放***工资中扣发2万元工资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宝世达电缆公司应予支付。宝世达电缆公司在2020年11月发放***工资中扣发8514.2元工资的行为,系因***在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过程中因履职不当而被处罚,系宝世达电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行为,但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宝世达电缆公司扣发的***的工资不能超过当月发放工资的20%,按***2020年11月发放工资总额9700元的20%计算,宝世达电缆公司应扣发***的工资额为1940元,多扣发的部分工资6574.2元(8514.2元-194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返还给***,故对***要求确认宝世达电缆公司扣发其工资28514.2元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的数额为26574.2元。宝世达电缆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要求确认宝世达电缆公司应支付其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24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的数额为21089.5元(10544.75元×2个月)。***要求宝世达电缆公司支付其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的业绩提成17366.97元请求,虽提交了部分电缆销售合同等证据,但没有提交经过宝世达电缆公司财务核算及公司总裁等领导签字确认的应支付其提成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宝世达电缆公司认可的提成2220.3元本院确认为***的职工破产债权外,对***要求确认其他提成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争议系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要求宝世达电缆公司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并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扣发的工资26574.2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
二、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89.5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
三、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提成工资2220.3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