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

济南市赋恒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1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赋恒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段开源路8号宝世达集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兴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兴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宝世达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幸福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同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尚兴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赋恒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宝世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宝世达电缆有限公司、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总计执行到位金额1672477.71元,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