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诺宝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61号
申请人:北京诺宝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9号楼一层13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和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9层901。
法定代表人:冯凭。
申请人北京诺宝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宝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诺宝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7329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诺宝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宝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7329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