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9层901。
法定代表人:冯凭,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行亮,总经理。
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712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0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名下有3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80700元、1086894日元、15219元,均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未予以控制;其名下有机动车十二辆,本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其名下无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30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国际高尔夫游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