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388号
原告: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泃阳镇中门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碧蓉,总经理。
被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9层901。
法定代表人:冯凭,董事长。
原告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河市美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