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6797号
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9层901。
法定代表人冯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门外安贞里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甲4号361医院112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车辇店胡同33号。
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地鑫公司)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爱地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安贞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地鑫公司诉称:2013年2月至5月我公司就安贞医院医院东门头装修工程、药品库装修工程与安贞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应安贞医院要求进行其他零星维修项目。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并在工程竣工后陆续交付安贞医院验收使用,现保修期已过。施工前后安贞医院仅依药品库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向我公司支付了药品库工程款424125元,剩余2095073.53元工程款在结算完毕后均未支付。该欠款虽经多次催要,安贞医院至今未付。现安贞医院拒不解决问题,我们只好诉至法院,要求:1、安贞医院支付我方工程款2095073.53元;2、安贞医院支付我方利息243323.35元。
安贞医院在庭前谈话中辩称:不同意爱地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没有预算书,没有工程量报价单。零星工程没有合同。但是我们经过研究同意调解,毕竟工程已经竣工,我们也已经使用了。我们希望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安贞医院作为甲方与乙方爱地鑫公司就药品库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范围包括安贞医院新门诊楼地下一层2号车库西侧的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水暖工程、强电工程等七项。开工日期为2013年2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合同价款848250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2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爱地鑫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会同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为同意验收,观感质量验收为好。综合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2014年11月20日,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收安贞医院委托,对该院药品库装修工程进行审核,竣工结算金额为1040030.34元。
另查,2013年安贞医院还与爱地鑫公司就门头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范围包括门头结构工程,门头装修工程,门头电气工程、空调工程、值班室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合同价款783927.38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预付款。全部完工后7日内,按预算价的3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结果支付除5%质保金外的过程余款。保修期满后10日内若工程无质量问题,支付承包人5%质保金。质量保修方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工程为2年;空调工程为2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爱地鑫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会同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为同意验收,观感质量验收为好。综合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2015年1月5日,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收安贞医院委托,对该院东门头装修工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竣工结算金额1233765.29元。
此外,爱地鑫公司还提交了安贞医院零星项目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一份,该报告显示2016年4月25日,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安贞医院委托,对该院零星项目装修改造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结果为该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245402.9元。爱地鑫公司同时表示,零星项目装修改造工程没有签订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安贞医院尚欠工程款2095073.53元。庭前谈话中本院建议双方调解解决,爱地鑫公司表示同意安贞医院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185万元工程款,双方纠纷全部解决。如果十个工作日之内不能足额支付,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安贞医院表示需要考虑。后正式开庭时,安贞医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爱地鑫公司与安贞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在案证据来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也进行了正规的核算工作,安贞医院在庭审中也自认尚欠爱地鑫公司工程款2095073.53元,故本院对爱地鑫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全部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安贞医院在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长期不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了爱地鑫公司一定损失,但考虑到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部分工程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文件,且爱地鑫公司未积极主张权利,导致损失扩大,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就此酌情对利息予以调整。确定以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安贞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百零九万五千零七十三元五角三分。
二、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二百零九万五千零七十三元五角三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五十四元,原告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五十四元(已交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负担一万二千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