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康升环保(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101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环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02号-B-105-1。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陈 洋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杨东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