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3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户名:广西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1×××3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户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1×××36),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蒋艳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燕飞

书 记 员 韦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