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3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户名:广西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1×××3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户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1×××36),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蒋艳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燕飞
书 记 员 韦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