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27民初76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一桥头边文化花园综合楼1幢8层1-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1149555D。
法定代表人:黄志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余,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盘仙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秀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