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213号
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5U。
法定代表人:EDDIECHAI(柴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仓三层3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0。
法定代表人:庄某1。
第三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186Q。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4.64元(已由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福明员冯豪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福明员陈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