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7014号
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88号4-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10186Q。
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