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初14826号
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孔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贵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晔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铁红
审 判 员
罗 懿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书 记 员
吴?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