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3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志,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应交付罚金20.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9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40元。已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綦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