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260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65号楼1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677494XJ。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伟,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4号楼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F6BF89。
法定代表人:贺晓鹏。
被申请人: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秋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73LJ0A。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
申请人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7631.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7631.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咏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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