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9民监3号
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审被告: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长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冀0209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