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6735号
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国芹
被执行人: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君
申请人**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民终9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195元,缴纳执行费1762.9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4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4月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7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启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民终9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刘连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