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3473号
原告:龚治军,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
法定代表人:邵长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治家,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龚治军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魏治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龚治军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龚治军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治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龚治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聪聪
书 记 员 朱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