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新社,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红,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中段西侧北地西路世纪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
法定代表人:邵长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龙,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杨东峰,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原审被告:任惠峰(系杨东峰之妻),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原审被告:邵长银,汉族,住庆阳市,系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龙,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
上诉人崔新社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一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肖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肖金建司)、原审被告杨东峰、任惠峰、邵长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案涉款项权属不清,一审认定肖金建司账户内案涉款项为崔新社挂靠肖金建司施工的工程款证据不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施工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应予严格审查、排除,且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崔新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彦高
审判员  郭立品
审判员  樊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亦含